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财产的价值的大小来考虑,比如说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贵重的金银首饰啊。我认为,这些实际上都应该是双方作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金额,但是应该确保双方都能承受得起。一般而言,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进行必要的物质来往赠与,符合社会的一般习惯。
具体认定的标准是:只要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的,则可以判定为是赠与行为。
法律主观:恋爱期间转账,如果未明确说明是借款,一般情形下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一般就不能再要回。
恋爱中的送礼既是恋爱行为也是单纯赠与(区别贿赂)行为,很抱歉,除非对方愿意,不然要不回来,恋爱有风险,送礼需谨慎。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财产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是可以主张返还的。因为,根据《民法典》第464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受合同法的调整。
男女双方分手之后另一方要求返还财物的,受赠与一方应当返还恋爱期间所得的财物。也就是说,女方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期间,所获得的财物不受法律保护。男方要求返还时,女方应当如数返还。
你好朋友,男女恋爱期间,男方赠送女方的车子分手,需要返还给对方的。确定恋爱关系期间,对于恋爱或者订婚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之后,因双方没有结婚可能时,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物的,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赠与的财物。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1、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 1,看财物金额大小,小金额不必返还。 2,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履行义务,应予返还。
2、恋爱期间赠与财物的纠纷怎么处理 婚前给付不一定是婚前赠与。
3、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写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还是应该由双方协商处理恋爱期间财产,大金额的该返还。小金额的,已经使用消费了的不用退。
4、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分析:赠与协议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赠与标的、受赠与人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双方签字及捺指印和标题日期即可。
甲方与乙方为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甲方自愿现金直接无偿赠与人民币 ×仟×佰×拾×亿万元给乙方,以资鼓励乙方对甲方所付出的爱。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恋爱期间,恋人双方为了相互之间情感关系的赠予应认定为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于此类已经实际交付的赠与,双方分手时,如果无法确认赠与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则赠与方无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赠与物品或给予金钱补偿。
法律分析: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1、第一,一般的赠与不能要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属于好意施惠,确实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也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
2、恋爱双方在恋爱期间互送的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可以不予返还。这些花销是为了增强双方感情而进行的自愿付出,属于赠与性质,可以不予返还。
3、法律主观:恋爱期间的钱财如果是赠与,分手后一般不可以要回,但是有特殊情况的,比如受赠人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可以撤销赠与。如果恋爱期间的钱财是借款,那借款到期之后可以要求对方还债。
4、法律主观:谈恋爱期间自愿给的钱原则上是不用还的,但若为明确表明借给女方的,或该赠与价值巨大,认定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且赠与方主张返还的,则是需要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