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各大平台如果想要转播世界杯的比赛,必须要向央视购买世界杯的转播版权,而购买费用则是一个很夸张的数字。
其实在世界杯的收入当中,版权收入是贡献最大的一部分,而此次世界杯的版权归央视所有,如果其他平台想要转播权的话就只能和央视合作,毕竟像央视这样花大价钱购买版权的平台,凭借着独家的资源也享受到了相应的红利,其他媒体平台只能通过央视授权合作获得点播回看的权。
除了央视自身,其他国内平台只能从央视获得世界杯的转播权,因为分销权卡塔尔世界杯方面也只授权给了央视。咪咕视频、抖音视频都从央视手中拿到了世界杯的转播权,具体份额以及价格没有公布。
《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是一篇深度探讨的学术论文,它运用了文献资料法、比较研究方法以及调查和案例分析,对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了详尽的剖析。该研究分为六个章节,旨在全面理解这一领域的关键问题。首先,第一章深入阐述了体育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为后续章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中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研究领域中,有一位学者备受瞩目,他便是张玉超博士。张玉超先生,出生于河南通许,是一位在体育法学领域有着深厚造诣的专家。他的学术生涯丰富多彩,曾先后在华中师范大学、河南大学和华南师范大学求学,最终获得教育学的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四章、十五章、十六章分别围绕体育著作权、商标保护、专利保护,从客体、认定、利用等角度,探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第十七章则关注体育训练方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强调其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性。
首先,企业应该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开发独特的技术和创新的产品是企业成功的关键。确保这种技术和产品的独特性受到保护,将有利于企业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在这方面,企业应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以确保其知识产权的权利受到充分保护。其次,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
知识产权法律在体育中占据关键地位,如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争夺,以及如何打击隐性市场行为。侵权案例,如姚明和范志毅的维权,展示了法律在保护个人权益中的作用。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如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程序和案例,是确保体育公正的关键。期待中国体育界能逐步建立完善的仲裁制度,以应对未来的法律挑战。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有版权。体育赛事直播整体画面因缺乏独创性不能构成电影作品,但这并非意味着著作权法不能为该类客体提供保护。在澄清两种“转播权”概念的基础上,著作权法可以为承载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公用信号提供邻接权保护,但前提是将广播组织者转播权的范围扩展至网络转播。
在著名的NBA v. Motorola案中,法院讨论了体育赛事本身受不受法律保护,答案是否定的,但是体育转播/直播是很明显是受版权保护的。体育赛事本身是没有作者,没有剧本,而且国会也没有主动把它列在法条里面。因此不受保护。
体育直播本身不享有 著作权 ,享有著作权的是被直播的赛事画面。在公众场合放映直播比赛当然可能涉及版权纠纷,是否侵权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另一方面,少数派的意见是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得到电视节目制作者的授权或有偿转让。因此,界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至关重要,它为体育转播权的学术研究和保护提供了基础。例如,1976年美国《版权法》明确保护职业体育联盟的节目,特别是对来自广播或电视台的直播和转播信号,为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