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用工单位就不是工伤,学校一般建议上保险不知道缴纳了没有,如果当时投保了,那就走保险,如果没走,当时自愿不缴纳保险那就没办法了。
2、根据侵权责任法,孩子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补充责任。孩子在学校期间,监护权并没有转移。这种情况下对学校是否负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在学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规范,维护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致使孩子受伤,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尽到了必要的管理义务孩子的受伤由自己负责。
3、陈志的父亲因病瘫痪了,作为独子,陈志想放弃上大学的机会照顾父亲,并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老支书。老支书一家来到城里看望,陈志的父母才知道儿子在农村定了亲。陈志去上大学了,陈志的母亲认下了翠花这个儿媳妇,教她管家,翠花也尽心尽力地照顾公公,操持家务。
1、法律主观:打球受伤了对方不一定需要赔偿。看参与活动的当事人是否有所约定,一般是这类体育运动都是当事人自甘风险的行为,组织者、参与者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是对方的原因造成的,对方确实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3、在打篮球的过程中,如果不小心造成他人受伤,这通常被视为一种意外情况。对于轻微的伤害,可能只需要道歉即可,不需要赔偿。 然而,如果伤害较为严重,建议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包括负责对方的医疗费用等。
1、是需要的,学生在校期间,包括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由此所引来的费用需要有学校承担,并且系即之间的比赛仍然是学校的体育运动,即便是校即之间的比赛,学生代表的依然是学校。
2、这不是学校的责任。这是运动伤害,责任在孩子自己,学校没有责任,所以医药费应该自己承担。当然,一般的学校都会给学生投意外伤害保险,可以积极和学校沟通,争取让保险给报销一部分。望采纳。
3、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4、体育竞赛中致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已是一种约定俗成 。参加竞赛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赛中受伤时,不让致害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社会公共习俗,是一种社会道德,应当认可体育竞赛中的这种惯例。只要致害人没有侵害受害人的恶意或违反比赛规则,就没有过错,就不构成侵权,就不承担责任。
5、那个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学生怎么能在走廊里打篮球?这个肯定是不被允许的,学校至少要监督学生,不让他们做危险的事情,肯定现在是学校工作不到位。所以学校应该负有赔偿的责任,当然打篮球的那几个学生也跑不了。这个你可以去追究学校的责任,让他们负担医药费。
1、如果伤者是体育大学的学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无法认定为工伤。从法律角度看,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和保护,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伤者是体育大学的教职人员,则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通过工伤获得赔偿。
2、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做与工作有关的事情发生事故都是工伤。
3、如果是你的本职工作,可以认定工伤,如果不是,不能认定工伤。首先必须是大学的签订合同的员工,在工作时间,从事本职工作,摔伤的,可以认定工伤。
4、不属于 详参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其范围为: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5、工作期间算作工伤。仅供参考 脑出血、植物人治疗 教学视频指出,脑出血急救可以采用针灸方法,针刺百会、人中,十宣放血,然后再针刺涌泉穴。如果然谷穴有瘀血,把瘀血放出来。如果没有效果:在病人左额角剪去一寸方圆头发,用火烧成灰,装入吸管,直接吹到病人的耳朵里面,病人就会醒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