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认定的标准是:只要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接受的,则可以判定为是赠与行为。
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如果是赠与,一看财物金额大小,二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法律分析: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买衣物、食品等必需品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价值很小,在不能证明系为结婚而特意购买等情况下,应认定为一般的赠与。而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1、情人之间的转账,在法律上双方之间的转账性质分为两类,一类是赠与性质,另一类是借贷性质。赠与即是男女朋友为了表达爱意,在特定时间转账特定金额,或者是日常相处过程中,转发金额不大作为买礼物、吃饭等的费用。
2、恋爱期间转账,如果未明确说明是借款,一般情形下是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已经赠与给对方的,一般就不能再要回。
3、法律分析: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该行为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会赠与对方一些价值较大或蕴含结婚意义的财物。
第一,一般的赠与不能要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属于好意施惠,确实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也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
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131666”等有特殊含义的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转账,一般是赠与。恋爱期间转账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的赠与属于一般的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